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首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发货人)应该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例如,当采取信用证方式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并遵守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时,就不能使用“电放”,因为UCP500规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对“电放”的概念不明确,所以会有在“电放”的同时,承运人再签一份正本提单的错误做法等,千万不能效仿)。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方式时,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所以此时就可以使用“电放”。但是,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存在任何疑问,就应注意能否在“电放”后,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