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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的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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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的解除监管

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建材等,享有特定的免税优惠。

上述免税进口货物有法定的海关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到期后,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如未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或在监管期限内擅自将上述免税货物转让、销售、抵押等,海关得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海关监管年限如下: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


办事程序

第一步: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交验以下材料:

(一)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发票;

(二)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中资企业提供《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三)对车辆解除监管的,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营业执照》及有关随附单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第二步:保税区海关受理申请。其中对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的,保税区海关另将《海关监管进口车辆解除监管审核表》、原《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减免税证明》、查验记录、《营业执照》及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由企业送上海海关法规处审核。普通货物经审核无误、手续完备,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经上海海关法规处同意解除监管的,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口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办事对象义务

一、 应具备的资格:经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并定期参加海关年审的区内企业。

二、需交验以下单证:

(一)原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合同,发票;

(二)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中资企业提供《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三)对车辆解除监管的,应带好“车辆行驶证”原件,原《货物进口证明书》、查验记录、《营业执照》及有关随附单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将车辆开至保税区海关,由海关验核。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其中对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的,需报经南京海关关税处核准。


办事机构

张家港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需报南京海关关税处审批的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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