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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报关单缮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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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9: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需填写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关境,也需要填制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用于海关对保税货物或其它货物的监管、统计,此时所填制的报关单称为“形式报关单”。
  
  在填制时应注意: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栏应填报“中国”(代码:142)。
  
  2.在“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代码:7)、“保税仓库转内销”(代码:8)、“境内存入出口监管库或出口监管仓库退仓”(代码:1)、“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代码:0)。
  
  加工贸易结转或转内销货物等(海关监管方式后两位为00的),填“其他”(代码:9)。
  
  3.在装货港/指运港应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4.除下列情况外,此类报关单的“提运单号”和“运输工具名称”栏应为空:
  
  A、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
  
  B、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在结转出口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
  
  C、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报关单“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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