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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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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20: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积极研究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等15个城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本次监管模式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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