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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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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6: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前语


  什么叫做电子商务安全,议论纷纷,见仁见智,小兵跟单今天为您解答。为完成电子商务安全,很多计算机专家、暗码专家、 安全软件生产商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和安全技能,如防火墙技能、数据加密技能、智能卡技能等。但自己以为从技能角度上完成安全固然主要,可是这种定义下的“安全”只是相较其他而言的。Citicorp计算机科学家Lenstra说:“一旦你能解密某种事物,在解密后不久或者较短的时期之中,就会呈现很多人能够将之破译。我相信,破译暗码迟早会成为一件很通常的事。”因而,完好意义上的安全应从技能和法令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用领先的安全技能确保买卖安全;另一方面,运用法令手法确保买卖的合法性,确保电子根据的有效性。商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电子商务更需法令手法来束缚。当时,买卖两边发作的买卖做法绝大多数是以合同方法发作的,我国新《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则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因而电子合同已成为确保电子商务运转的主要手法。这篇文章从技能和法令两个层面上剖析在现有法令环境下,怎么完成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经过法令手法确保电子商务买卖主体的安全。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何谓电子合同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上述提到的那些手法包含但是并不局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方法”:“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方法”。所以咱们能够这么以为,即“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方法体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在电子技能引进之前,法令很少碰到文件在啥中介载体上呈现的疑问。电报、电传、传真因为产生了书面的通讯纪录,收方得到了反映通讯内容的通讯记载纸,则足以形成书面根据。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传真相似,都以一系列电子脉冲传递信息。但因为电子合同不以初始纸张作为记载凭据,而将信息贮存于计算机中,或记载于软盘等介质中。因而,电子合同具有本身的特色:如电子数据的易不见性;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仅仅遭到当事人维护程度和天然腐蚀的约束,而电子合同不只会遭到物理灾祸的要挟,还有也许遭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祸的进犯。

  我国现行法令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必定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别的方法。“但实际应用中,咱们还应留意剖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利于非常好地展开电子商务 无论是电子商务合同仍是传统合同,其作为合同的意义和效果都没有改动,但其方法却发作极大的改变。缔结合同两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一切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商场上运作,其信用则依赖于暗码技能和认证组织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方法常体现为店堂买卖,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根据;而电子商务中联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买卖也没有具体的合同方法,体现为直接使用网络进行订货、付款,如网上订票、网上采购软件等。现在还不存在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的有效性经过电子签字完成,传统签字盖章方法为电子签字所代替;对于合同收效地,传统合同收效地址通常为合同建立地址,而选用电子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经营地通常为合同建立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地址。


  三、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虽然现在中国已经通过法律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的签字仍无具体规定,这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合同须当事人签章才有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各国的立法者和电子专家们推出”电子签名“这一概念。

  ”电子签名“是法律上的重要的创新概念,将其作为种种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许多国家的采纳。不仅如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拟定草案的标题,并得到为数众多国家的一致认同,而欧盟相关指令也同样以”电子签名“为题。自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立法――美国犹它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美国《电子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等。从内容上判断,这些法律以对电子签名(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相关规定为主,不仅多数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就连某些旨在电子商务整体框架的法律也同样如此。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分为首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一般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电子合同、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效力、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般义务、认证机构的义务、用户的义务、认证机构的规定、政府使用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一般规定十二大部分。大部分内容与电子签名直接或间接相关。


  其他国家的法律基本大同小异

  所谓”电子签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①“”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

  (1) 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2) 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以数据电文中

  (3) 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确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为;使该人承认该签名与文件内容有联系。因此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功能:”在电子环境下,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签名的基本法律功能。②“同时,考虑到灵活性原则,”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只要可靠,就适宜于生成或传递高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③“概括地说,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时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

  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行之有效地维护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在电子商务整体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认证机构的功能

  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做法是为用户颁发身份证书,用以标识其在网上的身份,运用证书实现签名、加解密功能,使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符合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获得法律的认可

  目前世界通用的做法是由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CA)提供这项服务。CA确保认证书的可靠性并达到法律要求的安全性标准。这种技术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说白了就是利用一组互相匹配的密钥进行加密、解密。每个用户自己设定一把特定的仅为本人所知的私有密钥(私钥),用它进行解密或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再设定一把公共密钥(公钥)并由本人公开,为一组用户所共享,用于加密或验证签名。如果需要发送一份保密文件的时候,发送方使用接收方的公钥对数据加密,而接收方则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这样信息就可以安全无误地到达目的地了。用户也可以采用自己的私钥对信息加以处理,由于密钥仅为本人所有,这样就产生了别人无法生成的文件,也就形成了数字签名。利用HASH算法,一份签过名的文件如有改动,就会导致数字签名验证过程的失败,这样就保证了文件的有效性。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安全传输等加密技术,使得在Internet网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可以实现。

  CA运行的好坏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成败,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结合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先例,认证机构一般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信息弱势群体。证书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认证机构需承担一定的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1、 包含由于私钥相配的公钥的证书(此私钥系认证机构签署另一份证书之用),即认证机构的根证书;

  2、 任何有关的认证做法说明(CPS);

  3、 认证机构证书的作废、中止和撤销同志(CRL);

  4、 任何其他实质上相反地影响证书可信度或机构提供服务能力的事实。,

  (二)安全义务:

  安全可信度是公众对CA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能够满足下列目的的安全系统

  1、 确认数据电文的归属

  2、 从某一特定时刻开始,保证数据电文在传递、接收和储存中完整性不被篡改

  3、 合理的避免被侵入和人为破坏

  4、 既有合理的安全程序。

  (三)保密义务:

  除非应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认证机构不得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1、 证书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向认证机构披露的身份信息及有关信息

  2、 证书用户的密钥。

  此外,CA还负有其他义务,如举证义务: 网上作业主体在使用证书作业时发生纠纷,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或其中的一方的要求,为其提供举证服务。提出举证要求的请求方方必须为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交易日志(该日志必须保留完整的签名),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出据验证报告。五、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合同 我国诉讼证据学对证据的要求体现为”三性说“: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由于用户私钥匙唯一的,并且确认只有其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私钥,因而确定用户使用私钥产生的数字签名是其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证据学关于客观性的要求。同时,由于摘要函数的不可逆性,任何对电子信息所做的微小改动都将导致不同的电子签名,从而确认用户所做的签名与该文件内容有客观联系,体现了关联性。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为法律所承认,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使用该技术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则满足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间接证据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在电子商务争端的仲裁或诉讼中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司法实践中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因此,《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对”签字或盖章“是否包括电子签名未做明确规定;该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视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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