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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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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09: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函

致:浙江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受林XXX先生 之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就委托人与贵司设计合同纠纷有关事宜致函:
就贵司承接的“佛山禅网(挂)XXX—依云雍景湾”建设工程,委托人与贵司至今共签订有二份设计合同,第一份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合同编号为20141018-01,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合同金额66000元。第二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合同编号为20150505-02,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合同金额100000元。时至第二份合同约定的截止支付时间,贵司尚欠委托人设计费46000元整及逾期未付之利息。
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上的签章更证明贵司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法,贵司应依约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请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同项下所欠款项及利息,否则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在本地(广东)申请仲裁或起诉(合同履行地在广东),届时贵司将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如果贵司认为本案事实有其他瑕疵,或有其他解决方法请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我们相信,诉讼永远只是最后不得已的选择,我们更相信以贵司声誉和高超的智慧,这起普通的设计合同纠纷能及时、合理合法解决!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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