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方拒不付款有没有理由?
韩进海运系全球第7大货柜船公司,其经手的在途货物将是一个大数字。逐渐蔓延扩大的拒绝泊靠、船只扣押,将会直接导致海外买方无法收到货物、或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出口商目前最大的担心是,买方遭遇这样的损失,会不会转身将损失推给卖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买方真这么做了,是否合理?毕竟他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啊!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只有卖方履行了这一义务,才从法律上具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交付货物通常指卖方使买方适当地占有货物的履约行为。
那么,当货物已经装在韩进的船只上、且船只正在港口之间航行时,买方是否已经适当占有货物,即卖方是否履行交付完毕呢?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成员国)第三十一条(a)约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出口合同中如约定了FOB或CIF等贸易术语,就属于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适用该条,卖方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卖方交付货物,到买方收到货物,经历较长的时间空间过程,其间就会发生各类风险和费用。发生风险和费用,是买方不付款的理由吗?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1)约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条约定了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所提供的风险及费用转移规则,可以理解为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的细化和明确。《Incoterms2010》取消了原先的“越过船舷”规则,取而代之地使用“货物装至船上(goods being delivered when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的标准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
理论上,以上分析的“交付”和“风险转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特殊、复杂的贸易项下,两者的时点会不同,但实务中理解普通业务,可以把两者的成就时点理解为是重合的。当然,出口商从“卖方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和“买方应当承担相关风险”两方面论证,将更有力地驳斥买方的不付款说辞,成功实现维权。
至于DDP、DAT、DAP这类到运业务,和EXW这类启运业务,也可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