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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决定企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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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4: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旌速企业 于 2016-9-6 15:13 编辑

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电视节目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强。电视节目的名称及相关商业外观存在指示和区分电视节目来源的功能,因此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中国好声音》名称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话筒的yes手势的图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电视节目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决的湖南电视台诉广东美洁公司案中对该台的《超级女声》节目名称给予保护。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因此电视节目中的一些开场音乐在具有指示与区分节目来源、经过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许可并不会因为被许可人的商业成功而导致商标权属发生变化,如在轰动全国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虽然加多宝公司对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商标许可合同结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仍然有权禁止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虽然商标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情况通常不会予以考虑,但如果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而且国内公众对该商标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那么域外的商标使用情况仍可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这一规则,如在佳选企业服务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BEST BUY商标考虑其在国内使用情况的同时,也考虑了该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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