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电视节目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强。电视节目的名称及相关商业外观存在指示和区分电视节目来源的功能,因此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中国好声音》名称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话筒的yes手势的图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电视节目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决的湖南电视台诉广东美洁公司案中对该台的《超级女声》节目名称给予保护。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因此电视节目中的一些开场音乐在具有指示与区分节目来源、经过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