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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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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1: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别:CHN

  批准时间:1998-02-20

  实施时间:1998-01-01

  发布时间:1998-02-20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330第3期(总第21期)

  中文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2月20日财税字[1998]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远及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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