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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国际海关估价两大体系:《估价公约》(又称布鲁塞尔估价公约)和《新估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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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1: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是关于海关估价的,共有五款,主要就海关估价的依据和估价时应考虑的因素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其最基本的估价标准是海关应以被估商品的实际价格作为估价依据,海关在估定进口商品价格时,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以被估价货物或相同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得采用国产货物的价格,也不得使用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

     2.实际价格应当指在进口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的一般贸易过程中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实盘开价的价格。

      3.实际价格无法确定时,应当根据可确定的与实际价格最接近的价格确定海关估价。

      《估价公约》和《新估价法规》所规定的海关估价办法是国际上海关估价的两大体系。各国海关不论是否成为以上《估价公约》或《新估价法规》的签约国,在制订本国海关估价规定时都遵照或参照以上估价的有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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