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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什么情况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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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规定:凡有下列情 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注:什么是“四自、三不见”?

“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叫“四自、三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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