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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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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0: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问题解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综合上述政策:(1)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免、退”税办法。(4)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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