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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重温外贸最基础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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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1: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事外贸多年或者刚从事外贸的朋友可能都会忽略的实操细节,所以在此要重复强调一下。已经知道的朋友就是温故知新,已经忽略了的朋友就是学习新的的知识了。下面有四大外贸最基础的知识点值得重温的。

第一,记名提单

很多人问问题:我们做的信用证是记名提单啊,咋办啊?我说你把收货人具体的给出来,to order of 发货人的名称。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某一个公司的具体名称。凡是带有to order字样的都是指示性提单,什么是指示性提单?to order of 后面跟着谁,就听谁指示,如何指示呢?就是通过背书来完成!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发货人名称,都是一样的,凭发货人指示,这绝对不是记名提单。

大家要知道,记名提单不可转移,不可流通,也就是不可背书,但是大家发现了有个别的信用证收货人是银行名称,也就是银行的记名提单,理论上,这个提单必须由银行进行提货,不可转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提单是物权,可以进行财产的转移,例如买卖等;也可以由具名收货人出具担保,担保其他的具名收货人去提货。在美国,记名提单的副本可以提货。

第二,PI的作用

这个写过不少次了,PI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并不一定是成交的代名词,PI名曰形式发票,或者说形式合同。形式发票有三个作用:
1、确认报价
2、确认订单
3、供进口方申请相关文件或者信用证

后两个大家都知道,第一个,很多人不知道,我们要你的形式发票,只是让你确认报价,因为形式发票比报价信函,报价单更加有法律效力。例如,我们今天给客户报价了,客户需要我们开具形式发票确认报价,金额,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账号等等,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客户可能找了数家要PI,他要从其中选择其中的一个进行成交。这种现象非常多见,尤其是欧美国家。

第三,CIF的风险划分

这个问题,就是某大神犯的低级错误,他说CIF的风险划分是到目的港船舷。其实犯错真的无所谓,谁都会犯错啊,关键是犯了错,别人指出了你要改,不要还是咬着自己的理论不放,拿出铁证的时候,又说什么理论是理论,实际是实际。的确是,理论有时候跟实际上差别很大,但是CIF的风险划分不是。CIF的费用划分是目的港船舷,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大家未必知道,发货人只是垫付运费和保险费。也就是这些运费和保险费应该是收货人承担,但是这个术语下,发货人垫付。垫付的问题也就是引申出风险的问题,既然是垫付,我们只是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我们就不承担风险和责任。

明确这个理论有什么作用呢?作用很大,很多货物出现问题之后,找船公司船公司不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那么就是买卖双方进行互相扯皮,当shipper确认安全无误完好的把货物装上船,中间发生任何事情与我们无关了。

第四,保险公司的理赔

看很多回答,货物出了任何问题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怎么那么冤大头呢?
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货物受损。不受损你凭什么让保险公司赔偿呢?例如,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战争,被迫调头到了某港口避难,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赔不赔,一般来说不赔,如果你的货物完好,只是暂时没有运输到目的港而已,随后还有可能再行运输,保险公司赔了你,后来你又拿到货,你以为保险公司傻?但是有一个险种比较例外,就是交货不到险。交货不到险的英文为failure to delivery risk,含义为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内未运到目的港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以上四点,你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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