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1、案例2实际上是分期装运
案例1: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总数量为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装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装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9月末,再装380吨至利物浦。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 O LOTS)装运,即460吨至伦敦,380吨至利物浦,你只装305吨至伦敦,余155吨准备再装,违背我信用证规定。”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金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