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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未单独设帐核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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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6: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法规定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如果出口货物未能单独设账的如何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计税依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则退税计税依据=销项金额×税率。

  销项金额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确定,税率为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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