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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单证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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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0: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企业对上报的退税 单证 要认真核实,做到无疑点申报。对上报的退税 单证 ,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发现的问题,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2、未按专用税票开票日期录入;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与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货物 报关单 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税票的品名为货物;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9、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0、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上述关联退税凭证将加盖“不予退税”印章,今后不得再申报退税。

  (二)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撤单处理: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

  4、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与出口货物 报关单 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5、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 报关出口 的货物申报退税;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作撤单处理的其他行为。

  对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三)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申报表中数据修改后未加盖企业公章和办税员章;

  3、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不按顺序书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4、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5、在一年之中关联号重复;

  6、未在外销发票右下角编写关联号;

  7、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8、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核算出口销售额;

  9、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行为。

  对已作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资料,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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