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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索赔] 租船人对船东和默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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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6: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定期租约下船东有权就租船人发出错误指令而给船东造成 的损失向租船人索赔,这类索赔经常是指依租约明确规定的索赔和租船人违反租约规定,行使未经授予的权力而导致损失的索赔,在“Island Archon"一案中,英国上诉院对船东是否对租船人因行使租约授予的权力而给其造成的损失的具有默示索赔权进行了判决。

    "Island Archon"轮依纽约土产格式(NYPE)修改格式期租三年,租船人指示在欧洲装货以备在伊拉克的Basrah卸货。在Basrah只是一个船代SEMA ,同时也是保赔协会的通代。Basrah港口当局定期签发货损货差证书,依伊拉克法律,SEMA有责任仍向其委托方(承运人)索赔,因此SEMA要求船舶启航前提供担保,船东为使船舶能离开该港,被迫为货损索赔提供了担保。尽管事实上可能并没货损货差发生,当地法院仍然接受港口当局的签发的货损货差证书为决定性证据,判定承运人败诉,结果伊拉克法院命令船东支付赔偿。船东主张其遭受的损失(起初为出立担保,随后又支付了赔款)应由定期租船人赔偿,如欲支付船东的主张,规定租船人对于因指令Basrah卸货而给船东造成的损失应向船东补偿。船东将该索赔提交了仲裁。

    仲裁员判决船东有权得到补偿,他认为,任何在伊拉克卸货的船舶几乎都要接到货损索赔并且被迫把该索赔纠纷提交当地法院审理,不管事实上有无货损货差发生,承运人都要败诉,船东的索赔仅基于船舶被指示去伊拉克,并不得不面对“伊拉克体系”,仲裁员由此推定,去伊拉克卸货的指令与船东赔偿SEMA或收货人之间有不可割断的内在联系,但又判定船东向租船人的索赔已过时效,在申诉时,高等法院判定仲裁员关于时效的裁定是错误的,但同时又支持仲裁员对索赔权利的裁定,因而做出了船东胜诉的判决,随后,租船人将该案提交上诉法院审判。

    租船人辩称船东欲取得索赔权利,必须证明租船人驶往Basrah的指令是违背租约的,双方在租约中订明租船人有权发该指令,但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上诉,判定尽管租约授权租船人发出该指令,且船东必须执行该令,船东具有默示的权利,来索赔因执行定期租船人的指令驶 往Basrah并且在当地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上诉院支持裁员作出的判决而判定船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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