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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设立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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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10: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岸公司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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