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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件]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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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5: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六轮谈判是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通过的美国《贸易拓展法》提议召开的,又称“肯尼迪回合”。1964年5月起,美国开始与共同体六国以及总协定其他成员进行削减关税谈判。美国提出有关国家各减关税50%的建议,而西欧国家认为如各减关税50%,美国关税仍高于西欧国家,因此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以缩小双方的关税差距。这轮谈判历时三年多,1967年7月才勉强达成协议,商定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7%,而西欧各国则平均削减35%,涉及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0000项之多,平均降低关税35%。这轮谈判是1973年以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共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参加。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虽然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定义、征收这两类税种的要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总协定第六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总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反倾销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缔约方数量的增加是这一时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个显著变化。60年代至70年代,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5年2月,就在“肯尼迪回合”的谈判进程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新增了一个重要的部分。即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清晰地阐明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指导本国贸易政策的总目标。这一回合还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发表于 2013-8-8 09: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税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流转税。世界各国的关税结构通常是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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