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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 海关56号文被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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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8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第56号文)。有媒体解读,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之前带有私人代购或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监管范畴,微信朋友圈代购如不报关或被视为走私。

不过,该报道很快遭到专业人士的质疑。某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内部人士表示,类似解读存在很多不准确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个人做海外代购一直以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到海关的打击,而这与56号文的颁布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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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海外代购从来就是走私违规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的商品被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所谓“货物”属于企业间的贸易行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具体到入境,企业则需要缴纳货物的进口税。

而对“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则是: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具体到入境,个人需要缴纳行邮税。

上述海关内部人士指出,海外代购最大的问题在于,明明是贸易的行为,却一直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形式入境,仅需缴纳更优惠的行邮税。如此一来,同等价值的物品的行邮税只相当于一般贸易中货物进口税的1/3左右。

由此可见,关于物品的认定,最关键点在于“是否自用”,也即意味着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入境,却产生了二次销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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