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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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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么?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
  
  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
  
  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
  
  (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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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主管局说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都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出口视同内销怎么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时是按17%计算么?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计算时应采用法定增值税税率,应该为17%或13%。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应该采用征收率计算,应该为4%或6%。
  
  4.我们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根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5.我们是外贸企业,我们代理其他企业出口,我们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6.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还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么?
  
  答: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后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
  
  7.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8.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出口的商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商品,也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
  
  9.外贸企业受三家外贸企业同时委托代理出口一批货物给一家外国企业,只能取得一张报关单,外贸企业需要开几份代理出口证明呢?
  
  答:三份。
  
  10.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给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吗?
  
  答:可以。

  1.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由于特殊原因如何申请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在60天之内向主管退税局提供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局批准,可以延期30天。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小心将外贸企业主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丢失了,如何来补办呀?
  
  答:由生产企业先向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外贸企业持生产企业主管退税管理部门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既有自营又有代理业务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答:外贸企业在经营中,如果出现同一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户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
  
  4.外贸企业出口是“免、退”还是“免、抵、退”政策?
  
  答:享受“免、退”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
  
  5.外贸出口企业内外销,会计上需要分开核算么?
  
  答:对,需要分开核算。
  
  6.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也是开票之日起90日内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7.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进项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办理退税的票据。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出口是免税不退税的。如果未取得发×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不享受出口“免、退”政策。
  
  8.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从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一般是4%或6%,退税率怎么确认?
  
  答: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票面上的征收率是4%的话就按4%计算退税。票面上的征收率是6%的话,分两种情况办理退税:
  
  <1>退税率低于6%的,如农产品按5%计算退税;
  
  <2>退税率高于6%的按6%计算退税。
  
  9.外贸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如果本次只部分出口,另一部分以后是出口还是内销还不确定,专用发×票本次办理退税用了,以后再出口需要办理退税,或内销需要抵扣怎么办?
  
  答:一笔进项发×票其中部分出口的处理:如果剩余部分也出口,并且两批在同一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剩余部分确认内销,出口与内销同时进行,则内销部分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如果不确认剩余部分出口还是内销,需要先办理“分批单”,如果后来出口了,则凭“分批单”办理退税;如果后来内销了,则退回“分批单”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10.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都是购入货物直接出口,现在发生一笔业务,我们购入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出口,退税时进项发×票即有材料发×票又有加工费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按成品退税率计算退税。

  外贸除了做好出口业务以外,还要对财务知识,退税常识做以了解,现将所知道的,所经历的问题及答案供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也希望对既将从事外贸的朋友提供外贸窗口代理援助,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利润.如果财务与业务相关问题,可以交流合作!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问题解析
  
  1.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税率为零,如何办理税收业务?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为零,那么不享有退税的政策,视同内销,以报关单FOB价计提销项税.
  
  2.外贸企业收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点为3%的货物,货物出口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外贸公司收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的3%增值税发×票,可以办理退税,以3%税率退给企业.
  
  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也像生产企业一样有征退税率差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么?
  
  答:因为外贸企业内、外销是分开核算的,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体现在外销账上,增值税申报方面一直放在待抵扣中,征退税率差与企业当期内销的进项无关;账务上需要转出进成本。
  
  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之前做退税申报。
  
  5.外贸企业出口核销信息是180天收齐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的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7.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的依据。另外,文件中无规定的情况,出口不予退免税产品出口后就需要视同内销,不需要按文件规定期限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可直接申报抵扣。
  
  8.外贸企业购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可以退税么?
  
  答: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退还该产品在生产环节已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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