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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时需要注意的一些特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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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6: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

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

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

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

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

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

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agent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

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

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

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

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

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

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

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

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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