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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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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7: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并已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该《办法》分总则、抽检工作程序、抽检结果处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办法》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落实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规范了抽检工作,完善了抽检工作程序,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对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对抽检过程中出现的拒绝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检,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虚假信息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暂停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对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从质量抽查方面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产品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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