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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舱单申报法规(AFR)2014年3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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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5: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海关已正式宣布将实施一项新规定,要求海运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港口开船前24小时,以电子方式向日本海关进行舱单申报,新规定将于2014年3月实施。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 -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不断更新)

Q1: 为什么要引入有关集装箱货物信息的日本舱单申报法规?

Q2: 哪种货物需要进行申报?

Q3: 是否只有用集装箱货柜船运输的集装箱货物需要进行申报?

Q4: 哪一方有责任申报货物信息(下文称为 “申报者”)?

Q5: 服务供应商是否成为申报者?

Q6: 船代是否可以代为申报货物信息?

Q7: 货物信息申报的截止期如何界定?

Q8: 为什么日本舱单申报的截止期不像其他国家申报法规一样,将截止期定位货物装船前24小时?

Q9: 为什么在截止期上采取放宽措施?

Q10: 对于在日本境外港口中转的货物,其申报截止期为?

Q11: 如果有一票货运由于船期变动而出现非计划的中转时,那么在船舶离开中转港前24小时,不仅船公司提交主提单,而且无船承运人也需要提交分提单?

Q12: 如何决定要申请的数据元素?

Q13: 在“Consignee”一栏是否可以填写“to order”?

Q14: 申报者是否有难度填写六位数的海关编码(HS Code)?

Q15: 如果海关编码栏已填写,那么是否就没有需要在“Description of Goods”栏填写具体详细的货物描述?

Q1: 为什么要引入有关集装箱货物信息的日本舱单申报法规?

A1: 为了保证实现更严格的边境安全措施,我们将引入日本舱单申报法规加强我们的国际物流安全系数级别以符合国际标准,并可以通过审查提前接收到的海运集装箱货物信息,以防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行为的发生。

该法规将于2014年3月正式实施,目前我们已从不同的舱单申报法规宣讲会上接收到了业内人士提出的诸多问题。我们将对常见问题给予相应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相关客户更好地了解舱单申报要求。

Q2: 哪种货物需要进行申报?

A2: 适用于任何一类在境外船舶装船并计划驶往日本港口的海运集装箱货物。然而,根据集装箱海关公约(Customs Convention on Containers)第一条(b)的规定,空箱和平台式集装箱无需申报。

另外,除非申报法规从实施一开始就已规定好,对于那些经过日本港口,而非在日本港口卸货的集装箱货物也可免除申报。

Q3: 是否只有用集装箱货柜船运输的集装箱货物需要进行申报?

A3: 与船舶类型无关,只要是任何一类在境外船舶装船并计划驶往日本港口的海运集装箱货物,都应进行申报。因此,通过其他类型船舶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也要求进行舱单申报。

Q4: 哪一方有责任申报货物信息(下文称为 “申报者”)?

A4: 船公司作为运输承包商,有责任进行货物信息申报,而且船公司可根据境外船舶离开装货港时所提交的主提单上的信息即可了解到货物信息。此外,作为发货人身份的无船承运人(NVOCC)也可根据船舶离开装货港时的分提单了解到货物信息,他们也有责任进行货物信息申报。然而,除非申报法规从实施一开始就已规定好,那些接受船公司委托以承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货人有责任申报货物信息。

Q5: 服务供应商是否成为申报者?

A5: 为了遵守日本舱单申报法规,申报者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提交货物信息,因为服务供应商经过了日本进出口•港湾关联情报处理中心公司 (NACCS 中心)授权,因而客户免于与NACCS中心签署直接服务协议。

因此,服务供应商可以仅仅被视为提供申报连接服务的中心点,不会成为申报者。


Q6: 船代是否可以代为申报货物信息?

A6: 在船代与申报者已签署适当合同的条件下,船代可以代表申报者进行货物信息申报。由于船代与申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当船公司以提供申报连接服务的角色(即服务供应商)代为申报时,船代需要使用申报者的Reporter ID进行舱单申报。但是另一种情况下,当船代作为申报者角色进行申报时,他们需要使用自己的Reporter ID(船代有可能因为申报延迟而受处罚)。

Q7: 货物信息申报的截止期如何界定?

A7: 原则上来说,截止期为船舶离开装货港前24小时,因为申报者和日本海关可以确认离港的日期和时间。

然而,根据目前的物流市场环境,法规规定了放宽措施应用至某些沿海航线,换句话说,如果船舶的装货港位于日本邻近国家/海域,计划驶往日本港口,那么申报截止期可以放宽为离开装货港前即可。

当货物在装船前24小时提交舱单申报,船公司可以在装船前收到预先通知,并可以禁止货物装船。

Q8: 为什么日本舱单申报的截止期不像其他国家申报法规一样,将截止期定位货物装船前24小时?

A8: 申报者和日本海关很难准确知道货物装船的实际日期和时间。但是可以确认船舶离开装货港的实际日期和时间,因此日本舱单申报法规将截止期定位船舶离开装货港前24小时。


Q9: 为什么在截止期上采取放宽措施?

A9: 考虑到目前的物流市场环境,由于公众意见倾向于采取一定的放宽措施,因此我们决定对于那些在日本附近海域的航线上采取截止期放宽措施。

Q10: 对于在日本境外港口中转的货物,其申报截止期为?

A10: 日本舱单申报法规要求申报者在船舶离开装运港前24小时进行货物信息申报。举例来说,当一票货物从欧洲出发,在新加坡中转,那么申报者需要在船舶离开新加坡港口前24小时进行申报。

Q11: 如果有一票货运由于船期变动而出现非计划的中转时,那么在船舶离开中转港前24小时,不仅船公司提交主提单,而且无船承运人也需要提交分提单?

A11: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货物出现非计划的中转,不仅船公司提交主提单,而且无船承运人也需要提交分提单。


Q12: 如何决定要申请的数据元素?

A12: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确保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框架标准”所规定的必要数据元素的基础上,我们会参考其他国家申请所需的数据元素以及从各方总结的反馈来决定要申请的数据元素,以符合日本海关风险评估的要求。

Q13: 一栏是否可以填写“to order”?

A13: 根据从船运各方总结的反馈来看,如果在“Notify Party”一栏已经填写了具体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那么就可以在“Consignee”一栏填写“to order”。

Q14: 申报者是否有难度填写六位数的海关编码(HS Code)?

A14: 海关编码是日本海关用以进行风险评估的必需元素。由于海关编码是世界通用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申报者有能力填写六位数的海关编码。


Q15: 如果海关编码栏已填写,那么是否就没有需要在“Description of Goods”栏填写具体详细的货物描述?

A15: “Description of Goods”是日本海关用以进行风险评估的必需元素,具体详细的货物描述可以帮助海关便捷地辨认货品是什么。

另外,如果集装箱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那么在“Description of Goods” 栏不仅需要提供主要运输货物的描述,而且需要提供其他运输货物的描述。


最新资料请查询日本官方网址,如下

* 资料来源:NACCS中心网站 (http://www.naccscenter.com/afr/faq.html)
Mos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s of Aug 8,2013)
FAQs about the Advance Filing Rules on Maritime Container Cargo Information
http://www.naccscenter.com/_files/00062527/04.pdf

FAQ on mainly NACCS system related questions is updated. (As of Oct 18,2013)
FAQs on the Japan AFR by NACCS
http://www.naccscenter.com/afr/faq_naccs.html


相关连结
NACCS中心-日本舱单申报法规网站 http://www.naccscenter.com/afr/
日本海关网站 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summary/advance/index.htm

本内容转自 CargoSmart
发表于 2014-2-19 16: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问,如果普通的货代公司(不是NVOCC),有什么方法申报AFR? 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申报吗?如果可以,那么发货人是填什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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