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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交易中,信用证交易目前占了很大部分。作为进出口代理,经常会帮助客户开收信用证,所以深知信用证交易的复杂和重要性。弄懂信用证是什么,如何正确使用识别信用证是身为外贸人必备的外贸知识。下面就分享一下自己的认识并结合公司的培训资料,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信用证(L/C),简单来讲,就是买卖双方都同意由银行作为外商的信用担保人,一方面出口商只有交货才能领取货款,另一方面确保只要出口商按要求交付单据后,外商就必须付款,不得中途反悔。
使用信用证,双方都有保证,但同时银行承担巨大责任,所以手续费也最高了,这样就加大了交易成本。所以对于合作多年的外商或者交易值较小的买卖,一般不要用信用证。
使用信用证,最为注意的就是外贸单证。因为银行全凭出口商的全套单证为是否履约交货的依据,即“看单不看货”,单证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 要求,任何错误都会被判为“不符点”。出现不符点,信用证即告失效,银行不再担保付款。所以,再次注意。单据制作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
大体认识了信用证之后,我们就要深入了解并掌握它。因为大部分信用证交易的金额较大,所以风险也比较高。现在骗纸或者霸道进口商太多了,我们不得不学点“防狼术”。所以我下面要讲到的就是看清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任何有关外贸的问题可随时和我沟通,在能力范围内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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