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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跟我一样悲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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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外贸做了半年,想换公司,但是拖到现在半个月了,还没有效果,找个人来交接,来了俩天就跑了,。现在觉得没什么心思做事了,好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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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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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额 真想换 就直接换吧 不用管那么多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3: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jkluo27 发表于 2013-9-13 13:02
额 真想换 就直接换吧 不用管那么多

是啊,关键是公司不给走,没有明确说法,要有交接人交接完才行啊
发表于 2013-9-13 13: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聆听者 发表于 2013-9-13 13:50
是啊,关键是公司不给走,没有明确说法,要有交接人交接完才行啊

教你一招 旷工
发表于 2013-9-13 13: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聆听者 发表于 2013-9-13 13:50
是啊,关键是公司不给走,没有明确说法,要有交接人交接完才行啊

你查一查 劳动保护法  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4: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不知道吧,我们这边是压工资的
你旷工,到时吃亏的是自己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4: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yeleaf 发表于 2013-9-13 13:59
你查一查 劳动保护法  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

恩恩,谢谢你啊
发表于 2013-9-13 14: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币太多,赏你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4: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德 发表于 2013-9-13 14:53
金币太多,赏你一个

哇,没想到你这么慷慨,真是太慷慨了,给了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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