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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成果纳入《免双重征税协定》,对香港离岸公司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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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7: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司马移小编为大家分析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解释了关于“大陆股东持股香港公司,再用香港公司持股内地公司,只需要交5%企业所得税”的误解。

此后该《安排》又作了进一步更新,意在堵住用离岸公司实现双重不征税的路径。

2019年7月19日,《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在北京正式签署,并于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在内地,第五议定书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已完成第五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

第五议定书的最大亮点在于纳入BEPS成果,直接关系到香港离岸公司的生死存亡。

BEPS-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从而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原本有了CRS,实现了账户信息的交换,可以帮助各国追回大笔税款,然而CRS无法解决优惠税制,及优惠税制导致的双重不征税的问题。

虽然经济实质法的出台,遏制了BVI等零税离岸岛国公司作为避税工具的使用,然而利用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名义税率和单一税制进行利润转移或使利润“消失”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包含15个行动计划,内容涉及:

•        应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跨国税收挑战;
•        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无形资产确立定价规则;
•        制定转让定价规则,防止集团转移;
•        更新常设机构定义,避免协议滥用,双重不征税;
•        终止错误地运用应在他国缴纳的税款抵减或参与减/免税制度;
•        打击设立关联的居民纳税人,通过非居民关联方,输送居民企业所得税;
•        强制性自发交换涉及优惠 税制的外国企业税收;
•        ……

多项细则。


可以说, BEPS是对CRS无法触及的领域的反避税补充。

在BEPS的行动下,基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政治从属关系,说第五议定书的更新,很可能终结香港的离岸业务,一点也不为过。

BEPS的产生不是偶然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商机,为各国政府带来了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各国政府带来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在几个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可能会产生真空地带,在来源国或居民国都没有交税,或者少交税,BEPS-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虽然各主权国家通过合作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签署了众多的税收协议,但其控制范围依然有限,只限于防止双重征税。

不同国家间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各国国内税法互动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真空地带,导致了双重不征税或征税不足的情况;以及将利润转移到经营活动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情况的普遍出现。

OECD制定的标准(CRS)或双边协定的规定,基本没有触及这些类型的问题。于是,目前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行标准,成为避免双重不征税的途径和工具。

在此背景下,BEPS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

《BEPS行动计划》将有效弥补当前CRS的不足,将反避税渗透到各个角落。离岸公司或许在一段时间内仍能有效发挥作用,但注册地的选择,越来越有技术含量。

财富在增长,风险也不可忽视,顺势而为,做好规划。


司马移Ellie 2012年6月入行从业至今,专注于研究国际国内税收法案,分享最新动态;
提供境外公司注册、开户等境外税收筹划服务。
欢迎加微信139149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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