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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和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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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更改(重要考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4、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消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重要考点)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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