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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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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出口装运前检验
近年来我国对非洲国家的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等国政府分别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对我国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须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才能办理清关和结汇。国家质检总局已与埃及相关部门签署协议,已着手准备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数量、质量)、价格核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详细内容参见:
1.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2.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号:《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3. 国质检函[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
4. 国质检函[2004]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对外援助物资检验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简称“援外物资”)。对“援外物资”国家实行法定检验。
1.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联(1998)113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08号);
3. 《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2]560号)。

三、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注意事项
根据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质检检函《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项目检验监管工作程序》的要求,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适应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范围:欧盟25成员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
2. 适应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出口电子电气产品范围: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工具以及专用于汽车上的电子电气产品,主要为: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
3. 上述电子电气产品出口到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应出示《生产商符合性声明》以及相关技术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主要为检测报告、材料声明、符合性评价报告、体系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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