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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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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2 15: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在前期各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自9月1日起,增加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申报: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出口海外仓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微信图片_20200707155450.jpg
发表于 2020-8-22 16: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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