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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贸的您掉陷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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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2: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外贸付款中的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的外贸付款方式之一,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2、外贸付款中的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
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
发表于 2020-5-29 13: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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