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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如企业自行办理不了,可委托深圳加亿硕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证书) 共有15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H +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H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ECFA证书。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
例如:
X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省XXX市XXX路XXX号XX大厦XXX楼
电话:86-574-XXX传真:86-574-XXX
电子邮件:无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
例如:
宁波XXX电器有限公司
XXX市XXX镇工业区
电话:0574-XXX传真:0574-XXX
电子邮件:无
注意:
1. 应填写在中国大陆备案登记的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2.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及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3.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4.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进口商名称、地址
例如:
XXX制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XXX路XXX号XXX楼
电话:XXX-XXX-XXX传真:XXX-XXX-XXX
电子邮件:无
注意:应填写在台湾注册登记的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
例如:
离港日期: 预计2017年02月20日
船舶/飞机编号等:WAN HAI 202 V. S334
装货口岸:宁波
到货口岸:基隆
注意:
1.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2.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受惠情况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备注
例如:
L/C:569765
注意:如有需要,可在此栏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7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个。
第8栏:HS编码
例如:
84159000
注意:此栏填写第九栏对应货物名称对应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不同货物应分列。
第9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例如:
420纸箱空调配件(柜机风轮)
*** *** *** *** ***
注意:
1.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2.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3.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4. 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例如:
2268千克
注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包装唛头或编号
例如:BEST PARTNER
DN-1012005
C/NO.:1-840
MADE IN CHINA
注意:
1. 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 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3. 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无唛头"。如唛头内容中含有图形,可在该栏填上 “见附页”,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加盖签证印章。
第12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 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填写“WO”;
2. 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填写“WP”;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填写“PSR”;
注意: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在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13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例如:
FOB:美元5460.00
E10091
2017年01月10日
注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宁波 2017年02月17日
注意:
1. 申请单位的授权签字人应在此栏签字,填上申报地点和日期。不允许申请单位在此栏加盖印章。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应在货物报关日期前,如迟于报关日期,则要申请补发证书。
第15栏:证明
例如:
宁波2017年02月17日
电话:0086-574-XXX 传真:0086-574-XXX
地址:宁波市XXX区XXX路XXX号 315012
注意: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地点和日期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 并加盖海峡证书专用印章;
2. 签证机构在提供给申请单位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印章;
3. 如属补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补发”字样。
其他说明:
1. 根据ECFA协议,仅有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因此,仅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2.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唛头除外),品名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3. ECFA证书有统一的专用的序页格式,证书如有续页,应使用专用的续页,不可以用A4纸打印续页。续页亦应按照上述填制要求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4. ECFA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a.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经规定可接受的正当理由;
b. 签证机构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在填制或签发证书时产生的技术性错误,出口商申请注销及补发原产地证书;
c. 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损毁。
6. 凡申请办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7.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在报关之日起90天内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8. 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补发,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予以重发。
9. 除企业名称外,证书各个栏目不允许显示“中国”、“台湾”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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