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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玻璃容器双反调查作出反补贴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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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8: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16日,应美国玻璃包装联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9年1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

2020年2月2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 Ltd.)的补贴率为23.25%,烟台长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 Ltd.)的补贴率为22.60%,47家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315.73%、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2.93%。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0年5月12日宣布本案终裁结果。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产品。

2019年1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裁定被主张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该项裁定中,5名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预计将最晚于2019年12月19日对本案作出反补贴初裁,于2020年3月3日作出反倾销初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产品。

中国企业若选择第三国转口贸易,借道东南亚国家进口后再出口,不失为一种迂回稳妥的贸易方式,一方面既可继续出口,维护好国外的老客户和保持外国市场,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可合理规避高昂的关税。

转口的操作流程(以马来为例)

1.头程海运:从国内起运港运到马来西亚,收货人为马来公司,头程提单做电放,不影响出口退税。

2.中转换柜:货到马来西亚,在保税区做换柜,换柜过程 会拍照,换好柜安排上二程船。

3.二程海运:从马来西亚运到目的港,出全套马来西亚文件给美国目的港清关,没有贸易战反倾销反补贴税。 QQ截图202003191837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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