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这种写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物未到目的国家前将货物转卖或者能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二、To order of xxx Bank,这是银行为收货人的写法。这种情况是因为该银行曾给开证人融过资,银行担心万一有什么意外,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目的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是很不愿意被卷入买卖双方的交易中的,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填写的比例就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三、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这种写法是因为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行了。所以,除非买卖双方都非常了解的情况下,要不然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的。以下这些国家就可以无单放货。
中南美国家有: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等
亚洲有越南、印度、朝鲜
非洲有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欧洲有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