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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货运险案例分析 —— 三种出险情况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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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1: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案例介绍
上海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客户订立一份出口小麦合约,由中方负责货物运送和保险事宜(即CIF价格条件)。为此,上海方与深圳某货物运输企业C订立运送合约租用“跃进”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1年7月26日,货物在广州装船。随即,中方向某保险公司A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到意外,使货物受损。

二、问题汇总
国际贸易中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经常遇到的问题:

1、假如卖方企业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受到局部亏折是因为货物运输在海上遭到飓风,那卖方企业是否可从A处获取补偿?为何?

2、假如卖方企业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因为货货物运输员罢工,货轮停留不动半路港,以致小麦变质,那末卖方能否从A处获取补偿?为何?

3、假如发生的风险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引动的况且归属承保范围的风险,A补偿了亏折后,卖方企业能否再向A企业索赔?为何?

三、分析详情
1、上海某外贸公司不向保险机构A提出补偿烦请的,由于平安险对货物因天灾造成的局部亏折不予补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到飓风,使货物受局部亏折是因天灾引动的单独海损,但因为卖方上海某迸出口企业投保的是平安险,被保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涵盖天灾引动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上海某外贸公司不从保险企业A处获致补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上海某外贸公司也不向保险机构A提出补偿烦请,由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涵盖被货物运输在运送途中因为天灾、意外等外来端由所造成的所有亏折或局部亏折,但不涵盖战争险、罢工险等特别附带加上险。即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被保人特别约定,经被保人同意后,才能把特别附带加上险的责任涵盖在被保人承保范围之内。因为卖方末投保特别附带加上险,故没有办法获取补偿。

3、保险合约是一种偿还合约,被被保人不能以保险作为谋取私利的方法。保险货物的亏折若是因为第三者的过错或忽略造成的,被被保人从保险人处获取保险补偿时,应该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到补偿烦请权出让给被保人,由被保人代位行使被被保人的一切权益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被保人获取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错的第三者索赔,因此取得双倍于亏损金额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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