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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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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1: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委托收款
  (1)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程序。签发托收凭证——委托——付款。
  (3)收到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时才需要做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如上所述。
  2、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2)程序。签发托收凭证——托收——承付(或逾期付款、拒绝付款、重办托收)。
  (3)账务处理。在办理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同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在对方承付,银行办理划款,收款方接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贷记“应收账款”。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区别
  1、 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2、 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外贸日报
发表于 2019-8-7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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