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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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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7: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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