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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 海关担保申请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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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09: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二、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加盖印章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
  (二)加盖印章的《保证函》
  (三)报关员证;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六)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等随附单据;
  (七)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八)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需向海关递交、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九)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三、需延长担保期限所应履行的义务:
  担保人因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所承诺的义务而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应在担保期满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担保延期申请程序同上述担保申请程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的有关延期规定。
  四、不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在《缴纳保证金申请书》和《保证函》上所承诺的义务,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对未在担保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处置:
  (一)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二)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三)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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