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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预付款 交易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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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付款+大DP”的结算方式在正常情况下的确可以通过“预付款”增加客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客户的“提货意愿”,在货物到港后要要求客户尽快付款提货。即使客户拒收货物,也可以通过联系货代或船公司完成转卖或退运,而且,如果预付款比例合适、市场行情又好,甚至不会产生货值损失。
但必须注意,“提货意愿”并不等同于“付款意愿”,如果客户“提货意愿”强烈但“付款意愿”较弱,则容易导致客户想方设法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货物,从而致使预付款“增加违约成本”功能失效,货物任人宰割。甚至存在不良客户以预付款为诱饵,以余款“大DP”结算为幌子,利用结算方式本身的缺陷和漏洞,达到恶意拒收或获取折扣的目的。

概括起来看,隐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海关风险。部分国家(或地区)海关出于对国内进口企业的保护,在退运或转卖方面会出台相关政策加以限制。比如,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尼日利亚、土耳其等国海关均规定货物到港后如果要退运或转卖,必须获得原收货人出具的“不反对声明书”(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或正式的“拒绝收货通知书”。另外,部分国家海关对货物滞港后的罚没期较短,印度、斯里兰卡为30天,土耳其为45天。对超过罚没期仍未提取的货物,海关将没收、拍卖,甚至销毁。虽然各国理论上均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延期提货,但一般较难申请成功。这些政策如被不良客户利用,则极易导致货物到港后被恶意拒收或要求不合理折扣。

    二是产品风险。“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如果出运产品为客户定制产品、特殊规格产品、易腐易变质产品、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的产品或目的港港上费用较高但货值较低的产品,若遭遇客户恶意拒收或要求不合理折扣,同样不能实现退运或转卖,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被迫答应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因为,对于客户定制产品或特殊规格产品,由于不同客户要求不同或市场需求度较低,基本无法转卖,即使能够转卖货值也极低,损失反而更大;对于易腐、易变质产品或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的产品,由于退运或转卖时间、储存条件等的不确定性,极易丧失货物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形成全损;对于港上费用较高而货值偏低的产品,转卖或退运可能要支付相对于货值高昂的费用,况且港上费用较高的国家,海关相关手续一般也较繁琐,也就极大地降低了出口企业寻求退运或转卖的积极性,被迫答应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三是客户非正常提货风险。“预付款+大DP”结算方式下,客户非正常提货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F组贸易术语(主要是FOB)下承运人擅自放货;二是银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单;三是客户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正本提单并提货。

1、承运人与客户勾结并擅自放货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曾较为普遍,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专门下发《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提示,虽然近几年不多见,但亦偶有发生。
2、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银行远期托收的情况下(D/P after sight),主要表现为部分资信较差的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根本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操作(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国家或地区以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及其前殖民国家或地区为主),直接按照D/A处理,在客户承兑后即将提单交给客户。
3、至于客户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的情况,则多伴有诈骗发生。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间,浙江、福建、山东、辽宁、上海等地多次出现希腊客户在银行托收项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不付货款而直接提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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