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与客户勾结并擅自放货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曾较为普遍,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专门下发《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提示,虽然近几年不多见,但亦偶有发生。
2、代收行擅自放单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银行远期托收的情况下(D/P after sight),主要表现为部分资信较差的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根本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操作(不认同D/P after sight的国家或地区以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及其前殖民国家或地区为主),直接按照D/A处理,在客户承兑后即将提单交给客户。
3、至于客户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的情况,则多伴有诈骗发生。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间,浙江、福建、山东、辽宁、上海等地多次出现希腊客户在银行托收项下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正本提单,不付货款而直接提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