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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理论] 外贸企业信用证软条款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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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4: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美日市场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信用证也是一种重要的付款模式,其实信用证条款也无所谓软硬,日本商社国家拓展也普遍接受一些软条款,所以软条款就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那么外贸企业应用信用证就要分析信用证条款,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究竟是会者还是难者。
一、 信用证软条款简介
(一) 概念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的附有其生效条件的条款, 或者规定和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 造成受益人无法形成相符交单, 使之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 最终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二) 产生的原因
(1) 出口商角度: 近年来, 恶性竞争致使供货市场混乱, 形成买方市场的畸形发展, 出口商因而处于贸易劣势地位。 加之国际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许多出口公司因急于售出货物而放宽前期审核, 对信用证审查不严, 给信誉不良的进口商创造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的机会。
(2) 进口商角度: 信用证本身是偏向卖方的, 信用证带给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明显不均衡,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相对更大, 而对买方的保护则比较而言很不充分, 因此, 进口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便选择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
(3) 银行角度: 根据 “独立抽象性原则”, 银行仅处理信用证所涉及单据, 并不负责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或者服务, 所以银行义务仅限于: 受益人出示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银行审查无误, 支付约定的款项。 银行中立于买卖双方之间, 与基础合同无关, 这便给 “软条款” 创造了可乘之机。
(4) 信用证自身角度: “独立抽象性原则” 与 “单证相符原则” 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两大基石。 但是这两大基石导致银行重单据而轻货物, 这样会引发单据与实际货物分离, 这也为软条款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三) 分类
按流程信用证软条款可以分为: 信用证暂不生效的软条款、 开证申
请人要求签字或要求印签与开证申请人 (或开证行) 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商检中的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等。 本文按法律性质将信用证软条款分为:
(1) 欺诈性软条款: 首先, 主观上存在欺诈意图, 如在卖方缺乏经验或急于出货的情况下, 诱使卖方签订信用证软条款, 从而骗取保证金、 手续费及货物, 这种主观上存在欺诈意图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信用证欺诈。 其次, 从客观方面看, 软条款的出现必须是对交易的实质损害, 如使卖方钱货两空等。
(2) 非欺诈性软条款: 除欺诈性软条款之外, 其它的没有欺诈意图, 又对交易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信用证软条款则是非欺诈性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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