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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会(非盈利组织)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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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1 14: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类 公共担保公司(简称CLG)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监管单位:
1.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批准成立
2.受新加坡公司法监管
概念特征:
1、公共担保公司也称公众公司,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中唯一一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业形式
2、因自身的特性,用于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基金会。
3、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是三种形式中相较最理想最实用的组织形式,可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经营活动,而组织内成员仅承担有限责任。
4、特征:
1.从事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市场经营活动,例如推广艺术和慈善; 公司没有股本;
2.公司没有股东只有公司成员,成员保证承担公司清盘时所产生的所有负债综合; 3.成立了一家新加坡担保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具备后缀“有限公司”。如需在名称中删除后缀“有限公司”可在注册成立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去除“有限公司”的字样,但必须是在该4.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5、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公司成员以外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它可以起诉,或者被起诉,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优点缺点:
1、 享有独立法人权利;
2、 成员仅承担有限责任;
3、 必须接受公开披露和法律控制;
4、 年度报告及合规要求包括审核要求都比较复杂,并不总是适合小团体;
5、 公司成立通常需要求助于专业咨询机构等。
设立条件:
1.需要至少2名董事,2名成员,具备资质的新加坡秘书;
2.至少1名本地董事,1名本地秘书;
3.需具备公司章程;
4.必须每年审核账目;
5.必须召开年度大会;
6.必须向ACRA提交年度汇报。
税务豁免
公司资金收入来自于成员贡献部分可获得免税,或如果有超过50%的总收入是来自公司成员且为成员的不可扣税项目,同样可以申请免征所得税,获取全额免税需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申请成为慈善机构。
第二类 社团(Society)
监管单位 :新加坡社团注册局(ROS)批准成立
受新加坡社团法监管
概念特征
1、社团的定义为一个成员在10人以上的合伙组织、企业、协会或俱乐部。
2、性质和组织目标无限制,未在其他法律下进行过注册。
3、适用于较小的志愿者团体,依靠组织成员贡献资金进行社会活动而不接受外部捐款和资助。
优点缺点:
1、成立过程快速、简单; 2、如果倾向于更正式的商业结构,请选择担保有限公司; 3、社团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社团成员将承担个人责任。
设立条件:
1.至少10位成员组成; 2.至少3位办公人员:总裁、秘书、财务主管,且都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3.每年必须审计;
4.必须每年向ACRA提交年度汇报;
第三类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
监管单位: 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执照
新加坡信托公司法案监管
概念特征:
1、新加坡慈善信托基金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设立的法律实体,设立该基金的目的是资金所有人希望拿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进行资产管理,用于为慈善事业做出可持续性的捐助。比如慈善信托常用于管理奖学金或助学金等。 2、慈善信托的形式不适用于其经营业务承担重大风险或责任的组织团体,比如计划以组织名义租赁或持有房地产的团体,或需要以组织形式签订合同关系的团体等。 3、该形式适用于受托人持有、投资该基金或其他类似财产,并支配这些可利用基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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