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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 成立外贸公司需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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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9: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被驴踢的小傻兔 于 2013-4-27 09:55 编辑

前几天去一工厂面试 工厂是做内销的 现在想发展出口 成立个外贸部门 前期有我和部门经理筹划 但是不知道具体需要什么程序和自己需要达到什么水平才能接受这份工作 很想抓住这次机会 希望坛友们能够帮助我 非常感谢!!! 有实际经验的热烈欢迎
发表于 2013-4-27 09: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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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你也是股东还是你帮忙策划怎么成立外贸公司、、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09: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daoguangban 发表于 2013-4-27 09:28
你的意思是你也是股东还是你帮忙策划怎么成立外贸公司、、

帮忙策划 老板出钱 我出力
发表于 2013-4-27 09: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在百度搜索到的,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

一、公司成立

1、租好办公室。
  2、想好公司的名字,到工商局名称核准(市级到市工商局,省级到省工商局),到工商局领表,填表,并按规定准备材料,主要是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简历等,很简单。
  3、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注册资金打进去。
  4、找一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5、拿到验资报告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及IC卡。
  7、到国税、地税办理税务证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1、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提交后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3、到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4、到当地海关备案。
  5、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核销登记并开立美元帐户。
  6、盗税局办理退税登记,领取退税证。
  6、你电子口岸登记,先到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再到工商局审核盖章,再到税务局审核盖章,再到海

关领取操作系统、读卡器、IC卡等。再拿IC卡到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办理IC卡备案,到海关备案,到电信局买17999上网卡。
7、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申请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注册。
  8、在网上申请核销单,再到外汇管理局买核销单。
  9、到海关买报关单。

  可以开展业务了。
其间需准备的材料种类繁多,公章无数,最好将各种证件原件、公章带在身边,并复印无数证件。


  看到大家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我就把需准备的材料简述一下:
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法人、经办人、办税人员和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年检合格的主要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以上人员非本市人口
            需提供《暂住人口居住证明》
       7、《专用发票保管措施情况说明〉
 8、《财务核算办法》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9、保险柜的发票复印件
  
10、固定电话的安装及交纳话费的发票复印件
11、所需其他材料
  二、海关注册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海关申领)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任书、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8、财务制度、帐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名单
  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报关专用章、法人章
  11、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主管会计师各一份)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企业申请书
  2、《进出口经营资格盛情表》(网上申报并打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退税登记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申请书》
  9、《公司章程》
  10、法定代表人急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书
  12、其他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09: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daoguangban 发表于 2013-4-27 09:40
我是在百度搜索到的,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

一、公司成立

这些流程太复杂了 有的不是很重要的 这是一个实体公司 手续齐全 只是要添加一个外贸部门 应该不需要这么复杂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09: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daoguangban 发表于 2013-4-27 09:40
我是在百度搜索到的,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

一、公司成立

不过还是很感谢的
发表于 2013-4-27 09: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驴踢的小傻兔 发表于 2013-4-27 09:52
这些流程太复杂了 有的不是很重要的 这是一个实体公司 手续齐全 只是要添加一个外贸部门 应该不需要这么复 ...

只是需要一个外贸部门,那么拿到进出口经营权就应该可以了吧
发表于 2013-4-27 11: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0 元金币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后,受权发证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受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外经贸部核准。地方企业由受权发证机关报外经贸部核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受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受权发证机关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后,受权发证机关要将企业提交的材料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并将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所载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三)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以挂靠、借权经营方式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三)按规定加入进出口商会。
  六、各受权发证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权发证机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受权发证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三)完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受权发证机关要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记载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受权发证机关要及时向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通报受罚企业名单,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预防性管理。
  (四)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受权发证机关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一)对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构成逃套汇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对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依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对出口伪劣商品的企业,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且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七)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八)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八、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受权发证机关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
  十、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生产企业已经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视同获得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等项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发表于 2013-4-27 14: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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