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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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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8: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只有在报关通过后外运公司才安排实际的装船出运,或者出口商在订舱之后发现尚需改动的地方,则需要填具委托订舱更改单,这样必然会影响到预定的船期。所以本章将装船出运单独讲解。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大家了解装船出运的一般程序。

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per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检验方式,是检验机构对所有涉及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关税税则目录和商品分类进行核实的一种海关措施。

  它是WTO协议框架下的一种法定进口货物核查措施,通常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装船前检验。其目的是防止套汇、避税等非法活动。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的进口旧机电进行装运前检验。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又称declaration of shipment或notice of shipment,系出口商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已于某月某日或将于某月某日装运某船的通知。装运通知的作用在于方便买方购买保险或准备提货手续,其内容通常包括货名、装运数量、船名、装船日期、契约或信用证号码等。这项通知,大多以电报方式为之,然也有用航邮方式的。装运通知的作用在于方便买方投立保险、准备提货手续或转售;出口商作此项通知时,有时尚附上或另行寄上货运单据副本,以便进口商明了装货内容。若碰到货运单据正本迟到的情况,仍可及时办理担保提货(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

  在装运货物后,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发货人应立即(一般在装船后3天内)发送装运通知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从而方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安排接货等事宜。如卖方未及时发送上述装船通知给买方而使其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或接货,卖方就应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装运合同

       国际贸易中,装运合同,即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交货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只要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给承运人监管,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此时装运就等于交货,交货时间即为装运时间,这样的合同就称为装运合同。

  如FOB,CIF,CFR等象征性的交货的合同。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

       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可能造成卖方损失的风险,有时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此时卖方往往要等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开始备货或投产,因而交货时间与收到信用证的时间相关联。

分批装运和转运

       A.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

  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确规定。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B.转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允许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装运期

       装运期是出口方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运送至指定地点的日期。是L/C规定的最迟的装船日期,或者说是最迟的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这个就有可操作性了,如果贵公司和船公司或者货代关系好的话,这个日期可以稍微调整一下的,也就是习惯上说的“倒签提单”)

       分类:
       1.某月装运
       2.跨越装运
       3.某月月底或某日之前装运
       4.收到信用证之后若干天内装运

  装运期是卖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重要依据,关于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期限。如某年某月装运。这种方式规定含义明确,便于卖方备货,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式有利于卖方及时、安全的收汇和结汇,为避免买方故意拖延开证时间以致装运期无法确定,可在合同中增加一条限制买方开证时间的规定,争取主动。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如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速装运(promptshipment) 等,但由于这些术语多国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甚至银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采用。

提单确认

       “提单”就是提货单,咱们把货物交给货运公司以后,货运公司出具给咱们的文件。拿着这份文件就可以提货了。提单一般是自动复写的一式六份,三份是正本(上面有original字样),三份副本(标明copy字样)。除了“正本/副本”字样外,其它字句完全一样。正本一般是鲜艳彩色,而副本多半是黑白,一眼就可以分辨。

  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可以提货,一旦提货,其余的正本就失效了。副本只作留挡、记录、证明、核对等用处,不能用来提货。

  提单的样式大同小异。通常A4大小(也就是普通杂志大小),除了货运公司的名称、落款签名盖章外,分好几个栏目内容。最基本的有:

  1.发货人Shipper———通常就是咱们,出口商。 9 i" S% ]1 s- M$ Z, ?
  2.收货人Consignee———可以填写具体的收货人,比如外商,也可以填“TOORDER”,凭指示,意思是谁提货还没确定,到时候凭转让批示来定。
  3.通知人NotifyParty———就是货到码头后,货运公司该通知谁“货到啦来提货吧”。注意,这个通知方只是起个传递消息的作用,并不具备提货的效力(除非他本身就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所以,通知方写谁都无所谓,一般就依照外商的要求填写,写一个或两三个都行。
  4.船名航次OceanVessel&Voy ———远洋货轮有个有趣的地方就是都有自己的名字,比如“远东之星”,“昆士兰皇后”什么的。此外每次航行都会指定一个航次号,比如“V4.5E”,组合起来就类似于“FAREASTSTARV4.5E”,即远东之星号货轮的V4.5E航次。远洋运输在公海上长途跋涉,风险大,必须组织严密,因此知道船名航次,很容易在互联网上查到该船计划何时启程何时抵达,途经什么港口等信息。
  5.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点———据实填写。
  6.货物唛头、品名、重量、体积、集装箱号、铅封号等———据实填写。货物唛头,指的是包装箱外面印制的简单字符图案,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在大堆的货物中识别辨认出来。唛头没有固定格式,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做。也可以没有唛头,显示“N/M”字样,即NOMARKS。
  7.其它附加内容———比如注明运费是发货方支付还是收货人支付、货物何时装载上船、目的港提货处代理人名址以及其它一些客户要求显示标注的字句内容。

  提单内容的填写,由发货人(也就是咱们)把基本资料和要求告诉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填写以后经咱们确认无误,开出正本。

  货运公司填写以后经咱们确认 SHIPPER,CONSINGEE,NOTIFY, FROM ***TO ***, PIECES,CARTONS,WEIGHT,CBM,FREIGTH COLLECT OR PREPAID.等等信息正确就可以开正本提单。

  提单确认的意思是指货物已经交付上船,但是在船开之前的截关日当天货代会跟发货人确认的。

  程序是这样的:货物报关后货代会把提单确认件传真给发货人,发货人根据提单上显示的内容与自己实际出货情况校对包括数量、重量体积、品名、唛头、运费条件、买卖双方的名称等等。如需修改请及时告诉货代作修改。修改后,货代会再传真给发货人修改件。直至完全准确,然后签发正本提单。

  如果船开之后,就没有做提单确认的必要了,因为那时候船公司已经将上船之前的提单信息传给目的港,如果再需要修改,船公司将会对每票提单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是美金或者是人民币,大概在100元-200元人民币不等。

  很多时候,如果是国外收货人指定的船公司以及货运代理,如使用FOB成交方式,若国外收货人要求货代直接与他们做提单确认的话,则发货人可以不用与货代进行这个步骤。但是也不能排除货代以后会饶过发货人,与国外客户串通,直接放提单给客户这种可能,但是这种情况为极少数。

  不做提单确认的话,不但会引起以上这些修改费用,如果是没有修改直接到港让收货人提货,不但会提不到货,而且造成一些延误之后,在目的港造成滞留费用,码头费用,以及由此引起收货方的索赔很可能会产生,所以提单确认对于收货人和发货人非常重要。



装运出口

       出口企业在备妥货物、落实信用证后,即应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及时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货物装运出口主要涉及托运、投保、报关等工作。本节以CIF出口合同为例,简要介绍班轮运输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一、托运

       托运指出口企业委托外运公司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单位及其代理办理货物的运输业务。如果出口货物数量大需要整船运输,出口企业可委托其办理租船,如果出口数量不大,则可委托其代订班轮舱位或租定非班轮的部分舱位。

(一) 海运出口托运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填写海运出口托运单

       出口企业在备妥货物、落实信用证后,即可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结合船公司的船期表选择合适的船公司(承运人)填写海运出口托运单(又称订舱位委托书),列明出口货物的名称、件数、包装、唛头、毛重、尺码、目的港、和最后装运日期等内容,作为订舱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份,分别用于外轮代理公司留存、装货单、收货单、配舱回单、运费通知、托运人和外运公司留底等。

2.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

       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会同轮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根据托运单内容,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的,在托运单上签章,表示接受托运,至此订舱手续完成,运输合同成立。

       轮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安排船只和舱位后,向托运人(出口企业)签发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将船名、航次和装货日期通知托运人让其准备装运。此后,托运人(出口公司)即可凭此装货单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及装船手续。


(二)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填制

       海洋运输有两种方式:传统散货运输、现代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分别使用不同格式的托运单。

1.散货运输托运单

       散货运输托运单是在装货单和收货单(大副收据)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其内容及填制方法如下:

(1) SHIPPER(托运人)。此处一般填写出口合同的卖方,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一致。

(2)NO S/S(编号、船名)。此为托运单的顺序编号,船名可留给船方安排船只舱位后填写。

(3)FOR(目的港)。按合同/信用证规定填写目的港具体名称,遇世界重名港口时,应在港口名称后面加注国名。

(4)MARKS & NOS (标记及号码)。本栏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填写,如没有规定,可由出口商自己编制,没有唛头则填“N/M”。

(5)QUANTITY(件数)。按最大包装实际件数填写,应与唛头中的件数一致。

(6)DESCRIPTION OF GOODS(货名):本栏填写货物大类名称或统称,与发票(信用证)中的货名一致。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或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也可借用此栏加以注明。

(7) WEIGHT(重量)。本栏内容是计算船只受载吨位和运费的基础资料,以千克为单位,须分别填写整批货物的毛重和净重。

(8) MEASUREMENT(尺码)。本栏填写整批货物的体积实数,以立方米为单位,是计算运费的主要依据之一,计算应务求准确。

(9)PARTIAL SHIPMENT, TRANSSHIPMENT(分批转船)。本栏应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填写“允许”或“不允许”。

(10) DATE OF SHIPMENT, DATE OF EXPIRY(装运期、有效期)。本栏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分别填写。

(11) CONSIGNEE(收货人)。本栏一般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

(12) NOTIFY(通知人)。本栏填写接受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的名称与地址。

(13) 备注。本栏填写信用证中有关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

2.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与海运散货出口托运单基本相同,发货人在办理集装箱货物托运时,除应填写与海运散货出口托运单相似栏目内容外,还应标明托运货物的交接方式,如CY—CY、CFS—CFS等和集装箱货物的种类如普通、冷藏、液体等。


二、投保

       CIF出口合同,卖方办理货物保险。出口企业应在备妥货物、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保险公司填制投保单办理货物运输投保手续。

1.出口货运投保手续的办理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方式,即每发生一笔国际货运业务,出口方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投保时,出口方首先向保险公司索取空白投保单,按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如实填写货运投保单内容,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讫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讫日期、投保险别等,送交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考虑接受承保,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的填制

       货物运输投保单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和开立保险单的依据。投保单内容正确与否,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内容的正确性,同时还会影响出口商的顺利结汇。货物运输投保单用英文填写,方法如下:

(1)被保险人(INSURED)。此栏填写投保人(外贸公司),一般与合同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一致。信用证有要求时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2)发票、合同、信用证号码(INVOICE NO/CONTRACT NO/LC NO)。此处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发票金额应按发票实际金额填写(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额度)。

(4)投保加成(PLUS)。一般情况下按合同或信用证填写10%。

(5)标记(MARKS & NOS)。填写实际发运货物包装唛头,应与发票、提单保持一致。

(6)数量及包装(QUANTITY)。填写实际发运货物的(最大)包装及件数。

(7)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此处可以使用大类货物名称,但应与提单、发票保持一致(与信用证相符)。

(8)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此处一般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110%计打(小数点后尾数进为整数,使用货币与信用证币种相同)。

(9)启运日期、装载运输工具、运输起讫地、提单号码(DATE OF COMMENCEMENT, PER CONVEYANCE, FROM TO B/L NO)。按实际填写,与提单保持一致。

(10)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一般为货物最终目的地。

(11)投保险别(CONDITION)。按合同/信用证填写。

(12)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种类和船舶资料。按所给选项及实际情况划

三、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指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交验有关单据请求海关查验放行。按我国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出运前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合格放行,才能装运出口。

(一)出口报关业务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货物报关出口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出口货物申报

(1) 申报时间:一般在货物运至码头装货前24小时。

(2) 申报手续: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规定提交的其他单证。

(3) 报关时需交验(随附)的单证:

① 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出口许可证商品时);

② 装货单(下货纸)或运单;

③ 发票;

④ 装箱单/重量单;

⑤ 减税或免税的证明文件;

⑥ 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

⑦ 商检证书(需要检验的商品);

⑧ 出口收汇核销单。

2.查验

       海关对出口商交验的货物、单据依法进行查验。

3.征税

       出口商品一般无须交纳出口税。

4.放行

       出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完纳税款等手续后,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出口商或其代理凭海关放行的货运单据发运出口货物(装船)。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在装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许可的单据,由出口企业填制,经海关审核、签发后生效。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仅是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供审核是否合法出口货物的凭据也是海关凭以征税的凭证和国家法定统计资料的重要来源。出口企业必须如实、规范、正确地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一印制,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专用报关单,即一般贸易,使用白色报关单;进料加工贸易,使用粉色报关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使用浅绿色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浅兰色报关单;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货物,另增填写浅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一般一式三份,退税商品另加一份退税黄联。用计算机报关只需填一份报关单,(先交指定的预录入人员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打出报关单,再向海关报关)。报关单由海关考核认可的报关员填写申报,每份报关单只填写一种贸易方式的货物,并限填4项商品。这里主要介绍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方法。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

1.预录入编号。填写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

2.海关编号。填写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3.出口口岸。填写实际出口的口岸海关的名称。

4.备案号。填写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时,海关给予的《登记手册》、《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5.出口日期。运输工具申报出境的日期(根据配舱回单填写)。

6.申报日期。填写海关接受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日期(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企业或单位的名称及单位编码。

8.运输方式。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填相应的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或空运。

9.运输工具名称。填写实际装运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及编号(根据配舱回单填写)如船名、航次。

10.提运单号。填写出口货物提单货运单的编号(根据配舱回单填写)。

11.发货单位。填写货物在境内的生产及销售单位的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填写国内供应商或出口商)。

12.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填相应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等。

13.征免性质。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来料加工”、“一般征税”等。

14.结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填相应的结汇方式,如托收、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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