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信用证的种类,一般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免由于进口方和实际供货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受损,如能够开立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可融通资金,但是不要超过180天,同时如果开立可撤销信用证对方不可能接受,要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同时开立保兑信用证要明确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支付;信用证的金额和合同要相一致,且要明确具体,如果合同中数量有溢短装,则金额应该有相应的增减幅度;为了便于受益人交单开立的信用证应该选择在对方国家到期,同时还应该有合适的有效期,应该满足即使对方最后时间装船,最后时间交单,也不会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最好明确且具体,以免导致卖方交货虽然符合信用证,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对于单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运输单据,如果采用海运,需要对方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同时运费的支付方式要跟贸易术语相结合,如果是FOB贸易术语,应该是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如果是CIF或者CFR贸易术语则需要写上运费预付或者已付(frieght prepaid or paid),同时从日本、韩国等地近洋运输进口,可以要求对方装船后直接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进口方,便于进口方及时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