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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谈判调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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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0: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执行者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其威信促使执行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这是在外贸交易过程中经常遇见的状况。国际贸易争议的调解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关法院、法庭、民间调解组织认为有和好的可能时,为了避免诉讼的麻烦,经法庭或民间调解组织从中协调,排解疏导,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谅解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有关争议得以解决。一般来说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客观分析,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意见,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纠纷的双方所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调解人以组织的形式出面,则调解的形式有所不同。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坚持履行,否则,法律可强制执行。

    二、调解遵循原则

    (1)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之前必经的程序。
    (2)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3)调解必须在査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进行。
    (4)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5)中国的调解大体上可分为五类,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国际调解中。
    (6)心的调解和国际仲裁委员会调解,后三类是涉及国际贸易的调解,这里只讲述后三类的。

    三、调解的种类

    中国的调解大体上可分为五类,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国际调解中心的调解和国际仲裁委员会调解,后三类是涉及国际贸易的调解,这里只讲述后三类的调解。

    (一)法院调解

    中国法院不受理只请求调解的案件,但对其受理的诉讼案件则在诉讼程序过程中,经常进行调解,这就是中国诉讼的特点,叫作:“诉讼与调解相结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是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如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应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则将调解协议作成记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不得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国法院对当事人诉中国行政机关处理经济纠纷不当的诉讼案件,不进行调解。

    (二)国际调解中心的调解

    “北京调解中心"(下称“中心”)是中国惟一的国际调解机构,成立于1987年,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议调解案件。“中心”成立之前,国际商事和海事争议需要调解的,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中心”成立之后,既可以向“中心”,也仍然可以向所述的两个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才能向“中心”申请调解。如无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心”申请调解时,“中心”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调解。

    调解的程序一般是:“中心”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即将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副本一式一份寄送给另一方当事人,请他作出答复。同时,请双方当事人在“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一位调解员或双方各指定一名调解员,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中心”的主席代为指定。被指定的调解员审阅双方当事人书面陈述和有关证据材料后,如能通过函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可瀤懋蓥修;kp结案;如不能,则在适当的时候召集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当面调解。当面调解,,般在“中心”所在地北京进行。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和“中心”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当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可携带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不携带也可以,章权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作为调解代理,代为出席当面调解会议也可以。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必须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所勉强,但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在适当的时刻,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具体的和解建议,供他们考虑。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和解协议书。然后,调解员根据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结案。如果调解失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过的意见、提出过的建议、作过的承认、调解员提出过的建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过愿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解决争议的建议等,均不得在以后的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用来作为证据。但是,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可以在后来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为仲裁员。调解员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单独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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