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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 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之报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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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4: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判断题(03年考题)中华考试网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即成为报关员。
  答案:错
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考试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掌握)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其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考试纪律(2010年新增,参见教材35-36页)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报关员资格的取得中华考试网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报关员注册
  注册条件(掌握)
  1、申请报关员注册,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注意:
  首次申报:应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再次申报: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应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多选题(07年考题)
  下列属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A. 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B. 必须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C. 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D. 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答案:ABD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结合P44页复习)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缓报关员注册: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规定分值为30分)
  (4)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注册受理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2、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非企业性质为聘用合同复印件或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注意:首次申报注册的,还应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为同一报关单位。
  3、注册决定的作出及报关员证的颁发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4、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掌握)
  变更的内容: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
  期限: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
  注意:报关员注册变更不包括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情形
  2、注册延续
  (1)报关员证的有效期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延期的期限是2年。
  判断题(06年考题)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报关员需要继续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答案:错
  (2)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期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注册的注销
  下列4种情形,报关员应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
  2、报关员辞职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
其他规定
  1、变更报关单位,应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证遗失的,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的规定程序办理。

报关员执业
  (一)报关员执业范围(参见教材P40熟悉)
  1、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2、执业范围
  (1)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3、报关员依法办理的业务(6个方面,参见教材第40页熟悉)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参见教材P40掌握)
  1、权利(7个)
  2、义务(8个)
 (三)报关执业禁止(参见教材P41,重要考点)
  报关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重点)
  1、对象:在职报关员
  2、性质: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是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管理部门: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记分管理量化标准,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要分别掌握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的情形。(参见教材第42页至43页)
  (1)记1分(4种情形):
  ①填制不规范;②放行前修改;③未按规定盖章;④未按规定签字
  (2)记2分(2种情形):外语学习网
  ①放行前撤销;②拒不解释、拒不提供样品
  (3)记5分(3种情形):
  ①放行后修改、撤销(因出口更换仓单的除外);②未在规定期限现场交单;③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下、数量相差4位数以下
  (4)记10分(2种情形):
  ①报关相差金额100万以上、数量相差4位数以上;②出借、借证、涂证
  (5)记20分(1种情形):违规行为
  (6)记30分(1种情形):走私行为
  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
  岗位考核:
  记分达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报关。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地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二)(三)(四)(五)(六)的法律责任与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报关员构成走私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 ,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无证从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七)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重点)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结合P41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记忆)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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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7: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口付汇核销办理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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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9: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本人最近正在报考报关员,所以楼主的帖子对于我来说是很有用的
发表于 2017-8-19 1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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