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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原产地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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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08: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在对一批出口东盟的纺织制品进行中国-东盟产地证签证时,发现其产品上印有“MADE IN USA”字样。经了解,该公司原料毛坯确系美国生产,出口商在毛坯上打上了上述字样,造成即使最终产品符合亚太、中国-东盟的百分比要求,也无法签发相应的原产地证,甚至连中国原产地证(C/O)也无法签发。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原产地标示的一种形式,是国际贸易中产品护照,属说明性标志,通常用来说明产品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以外产地制造的字样。”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及相关进口国规定,慎用原产地标记;同时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原产地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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