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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出口以FOB价格条件成交,进口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比例逐渐增多,甚至超过了贸易额本身的增长幅度。究其原因, 我们发现, 不少中国卖/买方认为,出口以FOB价成交,进口以CIF价成交,卖方/买方比较省事,可以省却耗费在订船/舱,买保险等环节上的诸多精力及费用,全力以赴做好与贸易本身有关的工作。
也有不少新近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在积极研究国际大市场或商品贸易的经营规律时, 常常对于包含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等环节研究不多,或者说重视不够。在绞尽脑汁与贸易伙伴讨价还价,核算商品利润时,忽略了同样可以产生利润,或可以保障利润的很重要的环节棗运输和保险。在贸易谈判过程中,轻易将运输和保险作为还价的砝码让给了对方。
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货物需要进行远距离的交易, 才可能带来可观的利润。货物运输的距离越长,货主对于货物控制的程度就越低。
一个精明的卖主,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我国的贸易商应当尽可能对出口货物以CIF价成交,对进口货物以FOB成交,这样才能在纷纭复杂瞬息万变的国际商场中应对自如,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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