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 at Sight与FOB结合的圈套
L 先生坦诚地告诉记者,签合同前并没有想到对方是骗子,只是对于对方一再坚持要做百分之百的D/P at SIGHT(拒绝先付定金)感到有点疑问。但考虑到对方可能有一条通往欧洲的“灰色通道”,在贸易方式上有自己的一套规矩,不愿让客户知道太多。而且,现在化工生意不好做,接到一笔订单不容易。再有,平时与摩洛哥、印度等国做生意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并没出现什么问题。“况且,货权在我们手里。如果对方不付款,我们可以凭借银行单证和货代提单将货物收回。”L当时如此考虑。
“没想到现在货物也拿不回。这主要是骗子将D/P at SIGHT与FOB的方式结合起来了,使我们陷入一个双环套”。L分析说,FOB的通行做法是见不到船东提单,而依据土方相关法律,没有船东提单海关是不会放货的。但船东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又是ENG,因此只有ENG同意,MSC船公司才能放货。
“我们当时已经识破了对方的诈骗行径,因为即使按ENG的要求支付给其仓储费等一系列费用,他们也不会甘心,直到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全骗完。所以,我们根本不敢付给他们任何钱”。L告诉记者,现在他们的货物还留在A海关无法领回。
留心具体操作层面
“在长达半年的追货过程中,我们发现,土耳其的许多公司在2000年的经济危机中,就大肆诈骗中国公司的货物,且手法相同。截至目前,已经有大概数十个货柜价值100万美元的中国货物滞留在伊斯坦布尔港口”。L先生感触颇多,今后在与土耳其做生意时,绝对不能接受D/P at SIGHT与FOB结合的合同执行方式,并且一定要在货物进入对方港口前将货款收齐。或者就是在土设立分公司,通过分公司与对方客户进行交易,但这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然而,他也坦言,以后不敢再与土耳其公司做贸易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所主任李钢认为,企业应更多关注具体操作层面,比如,按正常贸易程序对客户的经营历史、商业信誉等作一些调查,尽量让对方多支付些预付款。此外,在未拿到全部货款前,一定不要失去对货物监控权。
李钢也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商业欺诈是很常见的,这种情况不光发生在土耳其。企业在这方面应多予关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将这些欺诈行为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