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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出归类质疑,企业应该怎么办?(内附真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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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14: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进出口货物时,经常遇到海关对税号(HS CODE)归类提出质疑的情况。进口时,通常怀疑归入税率较低的税号,出口时,通常怀疑归入退税率较高的税号。此外,税号不同还有可能影响监管条件(如证件)的不同要求。

面对海关的归类质疑,企业应当积极妥善应对,而一旦处理不当,轻则补交税款,重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将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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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海关归类质疑时,企业应该如何妥善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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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H公司进口一票货值人民币600余万元的夹具成套散件,申报税号847989999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

海关对该票货物归类提出质疑,先后提出另外3个不同的税号,每个税号对应的关税税率均为10%,H公司因此将增加税款80余万元。

这一争议对H公司影响巨大,如果无法妥善解决争议,不只是本次进口货物增加税款负担,更加严重的后果是,今后进口相同货物时,都必须按照10%的关税税率交纳税款,每年额外增加的税款负担将达数百万元。


处理过程

海关提出质疑后,H公司先是尝试由本企业人员解释说明情况,但是,公司人员只是从专业技术角度罗列了货物的具体情况,并不掌握海关的关注重点,双方难以在同一“频率”上对话,沟通效率低,反而加深了海关对企业的不信任。

H公司发现,在提供了技术材料并进行解释说明后,不但没有获得海关的认可,反而又被归入另外的税号,税率仍为10%,企业面临的危机丝毫没能解除,甚至可能招致额外的处罚,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为扭转不利局面,H公司向专业海关团队寻求支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我们发挥专业经验丰富的优势,结合对海关归类要求的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通过与公司的深入交流,仔细审核单证资料,重新归纳整理事实证据和解释说明思路,帮助企草说明文件并及时有效向海关反映意见,对海关提出的问题和新的意见均作出积极响应,始终做到合理表达诉求,积极有效沟通,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企业在提交一份说明后,海关没有再坚持原来的意见,但又提出应当归入另外一个新的税号,我们在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文件的基础上敏锐地发现,海关这一意见依据的《归类指导意见》已经被废止,于是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企业起业,避免了对这份决定做更多无谓的分析和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出专业机构所拥有的丰富经验在“实战”中的巨大价值。

经过上述大量专业、细致的工作,专业海关团队帮助H公司高效地完成了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说明材料的修改完善和与海关的充分沟通等工作,历经半年时间,最终取得圆满成果:海关接受H公司原申报税号,此次进口货物节省税款80余万元,今后每年节省税款数百万元。


案例分析

税号(HS CODE)归类不同,最直接的影响是对应的税率也不同,从而会影响到海关征收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多少,以及税务部门退税的多少,因此,对货物的归类进行审核,是海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许多进出口企业经常遇到的难题。

归类问题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如果处理不当,不只是当前税款的增加,更严重的是,今后进口货物的税款都将随之增加,企业的负担大大加重。而一旦海关认为企业存在故意伪报税号的情形,除了税款增加之外,甚至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等处理。因此,企业有必要高度重视海关归类质疑问题。

但是,企业在遇到海关针对归类提出的质疑时,经常面临的局面是:由于归类问题本身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强的特点,企业仅凭自身努力难以圆满解决争议,甚至会适得其反。

在帮助企业应对归类质疑方面,专业机构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对争议事项的理解和把握,海关意见的解读,如何将企业合理诉求转为海关可以接受的准确表达等方面,专业机构的丰富经验都将帮助企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降低成本,节约支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处置建议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在遇到海关针对归类问题提出的质疑时,应当及时地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弥补企业在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解释说明和有效沟通交流方面存在的不足,避免非专业处置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既节省当前的支出,又化解今后的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进样器”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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